蚌埠市人大常委會自2015年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已公布施行地方性法規10部,其中程序性規定1部,實體法規9部。具體如下:
1.《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規定》(2016年1月10日通過,2016年3月31日批準,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蚌埠市龍子湖景區條例》(2015年12月28日通過,2018年4月27日修改,2019年12月4日修訂,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3.《蚌埠市城鎮綠化條例》(2016年10月28日通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改,2018年6月1日批準);
4.《蚌埠市城市管理條例》(2017年6月27日通過,2017年7月28日批準,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5.《蚌埠市城市管理執法條例》(2017年12月4日通過,2017年12月20日批準,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6.《蚌埠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2018年10月31日通過,2018年11月23日批準,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7.《蚌埠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2018年10月31日通過,2018年12月21日批準,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8.《蚌埠市養犬管理條例》(2019年8月23日通過,2019年9月27日批準,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9.《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19年10月30日通過,2019年12月21日批準,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27日修改);
10.《蚌埠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2020年4月29日通過,2020年7月1日批準,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11.《蚌埠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2020年10月29日蚌埠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