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我市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于2020年7月15日印發《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蚌埠市促進金融機構集聚發展的實施辦法的通知》(蚌政辦〔2020〕10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為便于公眾更好地了解《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現對《實施辦法》進行解讀。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為進一步加快皖北金融集聚區建設,不斷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引擎作用,根據《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蚌埠市“十三五”金融業發展規劃的通知》(蚌政辦〔2017〕14號)和《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意見(試行)的通知》(蚌政秘〔2019〕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蚌埠市實際,制定該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近年來,金融機構在地方經濟發展中作用越來越突出,各地對引進金融機構紛紛出臺了相應優惠政策。目前,我市關于促進金融機構集聚發展的政策散見于市政府出臺的服務業、總部經濟等文件,綜合性、系統性不強。因此我局制定該辦法以促進金融機構集聚蚌埠。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我局制定初稿后廣泛征求了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招商和對外合作中心、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蚌埠銀保監分局和各縣區政府意見,市財政局和禹會區政府2家單位提出了降低對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一次性獎勵、政策兌現應由稅收入庫地兌現和兌現程序等具體修改意見,其他單位無意見。對于提出的意見,我局進行了合理吸收并相應修改。4月17日,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無修改意見(蚌司審〔2020〕111號)。5月15日,該《實施辦法》經毛大忠副秘書長協調并達成一致意見。6月4日,該《實施辦法》經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6月30日,該《實施辦法》經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四、工作目標
推動我市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吸引金融機構落戶我市,進一步加快皖北金融集聚區建設,不斷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引擎作用。
五、主要任務
1. 《實施辦法》共9條,擬對引進的金融機構總部、業務總部、省級以上區域性總部和僅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辦公用房補助、經濟貢獻獎勵和人才扶持等支持政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另外給予一定規模存款支持。
2.獎補措施:
(1)對落戶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落戶資金補助
對當年引進的外地金融機構總部機構,補助標準和兌現方式均按照總部經濟文件(蚌政秘〔2019〕5號)確定的標準和方式執行。但對蚌埠市金融業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或由紓困方式引進的金融機構,由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議”執行。
對外地金融機構當年在蚌埠市設立的業務總部或者省級以上區域性總部按照金融機構實收資本1%給予最低30萬元、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對當年新引進的銀行業市級分支機構給予該分支機構或第三方引薦人50萬元一次性獎勵。
(2)對落戶金融機構給予辦公用房補助
對落戶金融機構,本部租用市、縣(區)國有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的,對其繳納的前2年租金給予全額補貼,后3年每年給予50%租金補貼;租用私房的參照同類區域公房租用價格給予上述補貼。
對落戶金融機構,本部新建辦公用房的,對其繳納的土地出讓費用給予50%補貼,對其新建費用給予10%補助(不含土地出讓金),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對落戶金融機構,本部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的,對其購置費用給予10%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享受自用辦公用房補助的金融機構應在相關協議中明確承諾自用辦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年內不改變房屋用途、不轉讓或轉租,如需改變房屋用途、轉讓或轉租,應退還已獲得的補助。
(3)對落戶金融機構給予以下支持:
存款支持。協調給予落戶市區的銀行總部機構不低于4億元資金存放,協調給予銀行市級以上分支機構不低于2億元資金存放。
經濟貢獻獎勵。對金融機構自落戶當年起2年內以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為基數予以100%獎勵;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經稅務部門批準可酌情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支持其在蚌繼續發展。
人才扶持。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在享受目前市級相關人才政策的基礎上,以其工資薪金所得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為基數,前5年每年按100%額度予以獎勵、后5年每年按50%額度予以獎勵。高管人員享受本市有關人才政策和子女入托、入(轉)學政策。
3.享受本政策的金融機構應承諾15年內企業持續開展經營且不遷離蚌埠市,確需遷離的必須全額退還在蚌累計享受的政策補助資金。
六、創新舉措
采取多形式多方面多措施實時吸引金融機構落戶我市,對引進的金融機構總部、業務總部、省級以上區域性總部和僅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辦公用房補助、經濟貢獻獎勵和人才扶持等支持政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另外給予一定規模存款支持,而非單一渠道進行資金獎補,充分展示我市對金融機構政策支持的多樣性。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強宣傳。利用網絡、公開欄等形式加大宣傳,切實讓企業了解政策,提高政策解讀的權威性、針對性、有效性,為推進金融機構集聚我市創造良好環境。
二是強化指導。對市轄區貫徹落實《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蚌埠市促進金融機構集聚發展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精神加強指導,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舉措,提升服務效能,合力推進金融機構集聚工作。
三是嚴格監督。在資金補助、辦公用房補貼以及人才扶持等政策落實過程中,嚴格把關,從審批程序履行、補助政策落實、金融機構違約退還資金情況等環節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補助標準,切實促進金融機構集聚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