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征求《蚌埠市治理貨運車輛超限運輸非現場執法程序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
為規范我市治理貨運車輛超限運輸非現場執法行為,市交通運輸局起草了《蚌埠市治理貨運車輛超限運輸非現場執法程序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反饋方式:
1.聯系電話: 0552-7186175;
2.電子郵箱: 863534642@qq.com;
3.通過“蚌埠市人民政府”網站“民意征集”欄目在線提交意見建議。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2021年4月22日。
2021年3月22日
附件1:蚌埠市治理貨運車輛超限運輸非現場執法程序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附件2:蚌埠市治理貨運車輛超限運輸非現場執法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蚌埠市治理貨運車輛超限運輸非現場
執法程序實施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治理貨運車輛超限運輸非現場執法行為,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監督交通運輸執法人員正確履行職責,根據《行政處罰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安徽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安徽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運輸非現場執法程序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定本細則。
一、本細則適用于本市市區行政區域內治理貨運車輛超限運輸非現場執法活動。治理貨運車輛超限運輸非現場執法(以下簡稱“非現場執法”)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公路上設置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以下簡稱“動態檢測監控設備”),對貨運車輛采用不停車采集違法超限相關信息,經現場提示后未接受現場處理的,依法追究超限運輸違法行為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的執法模式。
二、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處罰中心負責轄區內非現場執法案件處罰。非現場執法程序主要包括檢測預告、信息采集、現場提示、技術審核、處理告知、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法制審核及集體討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及后續管理等。
三、非現場執法程序中檢測預告現場信息采集的具體內容:(一)車臉、車身及車尾圖像等車輛外觀信息;
(二)檢測時間、檢測地點、車輛軸數、車貨總質量、超限比例、車速等檢測數據;
(三)車輛途經動態檢測監控設備、超限信息發布設備的視頻監控數據。
四、經動態檢測監控設備檢測發現涉嫌違法超限運輸的,應當實時通過可變情報板等,現場提示并引導超限貨運車輛接受現場處理。
五、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處罰中心技術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檢測時間、檢測地點、車輛軸數、車貨總質量、超限比例、車速等信息是否完整;
(二)抓拍的車輛車臉、車身及車尾圖像信息是否清晰,未出現無車牌號、牌號不全或者無法識別的情況;
(三)動態檢測監控設備的監控視頻信息與超限提示信息是否完整、清晰;
(四)檢測車輛與抓拍車輛是否匹配,車輛軸數與實際車型是否匹配;
(五)車輛檢測時間是否處在動態檢測監控設備檢定證書有效期內。
北斗定位數據、車輛登記信息、源頭單位數據信息、貨物接受單位數據信息、收費站稱重檢測信息等可以作為技術審核的依據。
六、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處罰中心在技術審核過程中發現無法識別涉嫌違法超限運輸貨運車輛車牌的,可以應用大數據等新技術手段進行分析和處理,審核確認并形成電子證據。經技術審核確認并固定的有關信息,在省聯網治超綜合管理系統中保存,作為對未接受現場處理的超限運輸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電子證據。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信息對接,逐步實現路警信息化數據共享。
七、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處罰中心依據技術審核確認的證據,按照程序在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公開運行系統中及時立案,經負責人批準制作《案件處理意見書》及《超限運輸違法行為處理告知單》,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經法制機構審核和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涉嫌違法車輛號牌、違法時間、違法地點以及超限行為等信息,通過短信、郵寄、電話等手段告知超限運輸車輛所有權人,要求其在1個月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同時提供動態檢測監控設備采集的現場照片,方便當事人查詢。
八、涉嫌超限運輸違法行為當事人在《超限運輸違法行為處理告知單》規定期限內主動接受處理的,案件處理部門應當當場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應當充分保障超限運輸違法行為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執法人員制作詢問筆錄調查終結后,當事人不要求陳述、申辯或者組織聽證,或者經復核當事人陳述、申辯的理由不成立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依法送達。
九、涉嫌超限運輸違法行為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接受處理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應當制作、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
涉嫌超限運輸違法行為當事人逾期不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的,視為主動放棄陳述、申辯、聽證,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予以處理。
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和負責人集體討論。未經法制審核或者法制審核沒有通過的,不得作出非現場執法行政處罰決定。
十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處罰中心依據本細則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制作的《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交通運輸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除可以當場送達的外,應當通過郵政企業郵寄送達超限違法行為當事人。無法郵寄送達的,公告送達。
十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處理部門應當及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當事人:
(一)違法事實認定不清的;
(二)因車輛使用假牌、套牌等原因,導致處罰對象或者事實錯誤的;
(三)該違法行為已被依法處罰的;
(四)應當撤銷的其他情形。
十三、超限運輸違法行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并可以采取以下后續管理措施:
(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鎖定超限運輸違法車輛道路運輸證,并作為能否通過道路運輸證年度審驗的重要依據;
(二)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處罰中心每月15日前將違法行為當事人違法信息抄告市道路運輸管理服務中心納入貨運企業年度質量信譽考核、駕駛人員誠信考核范圍,并作為決定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的重要依據。
(三)將已按規定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涉案公司和個人名單及車號抄報市交通運輸局,對涉案企業及個人在道路運輸業務辦理等方面采取相關措施,督促涉案企業及個人及時接受處罰。
(四)將已按規定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涉案本市公司和個人名單及車號抄送執法大隊,由執法大隊上門宣傳法律、法規知識,并予以督促接受處罰。
(五) 對納入重點監管對象和失信人名單的超限運輸違法車輛,可以利用技術手段監控其運行軌跡,并通過自動報警功能,指揮調度執法人員精準查處。
十四、本市超限運輸違法行為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列入嚴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失信人名單,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一)貨運車輛或者貨運車輛駕駛人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
(二)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被責令停業整頓的。
十五、對非現場執法案件應當及時結案。超限運輸違法行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在執行完畢后結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記錄采取的后續管理措施。
十六、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處罰中心應當在案件處理完畢后,將貨運車輛違法行為信息抄告車籍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十七、各縣交通運輸部門參照執行。
十八、本細則自 年 月 日起試行。
《蚌埠市治理貨運車輛超限運輸非現場執法程序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起草說明
為規范治理貨運車輛超限運輸非現場執法行為,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交通運輸執法人員正確履行職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治超實際,我局起草了《蚌埠市治理貨運車輛超限運輸非現場執法程序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就起草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實施細則》的必要性
(一)制定《實施細則》是落實交通綜合執法改革,持續推進我市超限治理工作的需要。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63號)中明確要求“大力推進非現場執法”、“完善執法程序,改進執法方式,規范執法行為”。結合我市治超工作實際,通過非現場執法加大對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威懾力,延伸時間和空間的監管范圍,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制定《實施細則》是全面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需要。
近年來,我市采取多項措施,加大違法超限治理力度,取得了一定成績,但超限違法行為屢禁不絕、現場執法不夠規范、執法人員上路執法危險性較大等因素,制約了治超工作的深入推進?!栋不帐≈卫碡浳镞\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和《安徽省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設定的違法超限非現場執法基本制度內容較為原則,需要進一步細化具體規則。通過制定《實施細則》,實現超限執法信息公示及時準確全面、執法過程留痕可溯有效、法制審核依法規范明確,全面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
(三)制定《實施細則》是強化權力制約監督,防范行政執法風險的需要。
非現場執法充分利用了現代科技手段,以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等資料作為證據材料,交通執法人員不需要現場“亮證”執法?!秾嵤┘殑t》進一步強化對非現場執法過程中涉及到的信息采集、證據審查、文書送達等程序的規范以及相對人權益的保護,非常必要。有利于進一步規范交通運輸行政權力行使和行政執法行為,預防行政處罰權力濫用,防范可能出現的執法風險。
二、《實施細則》主要依據和起草過程
《實施細則》立足治理貨運車輛超限運輸工作實際,主要依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安徽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安徽省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規定,參考《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等文件,并經過充分討論,設置了《超限運輸違法行為處理告知單》這一執法文書,并繪制了執法流程圖。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18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執法程序方面。《實施細則》第三條明確了非現場執法程序主要包括動態檢測卡點管理、信息采集、現場提示、信息審核、告知、證據固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及后續管理等。第四條明確了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處罰中心技術審核主要內容。
(二)文書使用方面。《實施細則》設置了《超限運輸違法行為處理告知單》,將前期采集的電子證據信息通過文書或信息化手段的方式告知違法行為人,督促其盡快接受處理。規定期限內未處理的,執法機關可以直接依據審核固定的證據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告知單是引發非現場執法程序的關鍵文書。
(三)后續管理方面。《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對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超限運輸車輛經營者,規定了可以通過限制車輛道路運輸證審驗、納入企業年度質量信譽考核、駕駛人員誠信考核范圍、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方式來進行后續管理。第十五條規定了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已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可以結案。
《蚌埠市治理貨運車輛超限運輸非現場執法程序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征集于3月22日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為32天。截至4月22日,未收到反饋意見和建議,因此無意見采納情況反饋。
結果反饋時間:2021年5月10日